政策概览
《巴黎协定》第 6.4 条旨在建立一个由联合国直接监管的全球碳减排机制(A6.4ERs),允许各国通过高质量的减排项目进行碳信用交易。2024 年 10 月,第 6.4 条监管机构(Supervisory Body)正式通过了针对**碳移除(Carbon Removals)**和方法学的关键标准,并于 COP29 期间正式生效。这标志着基于 CCS 和直接空气捕集(DAC)等技术手段实现的物理减排量,正式获得了进入国际主权碳市场的‘入场券’。
该机制的核心是确立了严苛的‘逆转标准(Reversal Standard)’和风险减缓措施,通过建立全球碳汇缓冲池(Buffer Pool)来对冲因火灾、泄露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碳减排失效风险。对于 CCS 项目,该机制规定了长达 15 年 的初始计入期(可续展两次),并强制要求执行‘相应调整(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)’以彻底消除双重计算。这一全球统一的市场准则,将极大地促进跨国封存枢纽的商业化,为‘全球南方’国家的低碳基础设施通过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。